灵活用工平台的委托代征范围有哪些?

国家会及时根据社会的现状进行法律条文的修改,比如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从事灵活就业,往往一个人会从事很多个职业,就造成了国家在征税方面有一定的困难,于是出台了委托代征方面的法律条文。

拥有“委托代征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就可以为在平台上合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委托代征,但是灵活用工平台的委托代征范围也是有相关规定的。

灵活用工平台的委托代征范围有哪些?

委托代征:

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随着个人税务新政策的推出,依托委托代征模式的灵活用工与自由职业结算服务平台呼之欲出,其核心就是解决金税系统合规性要求。

委托代征需求源于自由职业者群体,因为随着中国互联网普及,一人多职业的情况极为常见。

灵活用工平台的委托代征范围是: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征代缴、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明确授权委托代征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可以为平台上的合作的灵活就业人员代征代缴增值税、附加税、个人经营所得税。

个人税务中经营所得中的”业务报酬所得“,属于代征代缴的范畴,而灵活用工平台模式下,用人单位是实际付款方,所以平台方无权代征代缴个人税款。所以,平台可以委托代征自然人的”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指的是:

2020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灵活用工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业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灵活用工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业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税款,年度终了时并入经营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灵活用工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率表,按年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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